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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如何避免家族“内耗”

2022-09-06来源:嘉实财富

全文3509字,阅读约需5分钟

嘉实财富家族办公室

“精神内耗”近日爆火。

先不谈“精神”, 对“内耗”的字面解释是机器或其他装置本身所消耗的没有对外做功的能量;而现在我们大多用来比喻内部消耗,因内部纠葛而形成的无谓消耗,即在团体内部,因不协调、闹矛盾而无谓地消耗精力、物力等。然而当这个团体是以家族或家族企业的形态出现的时候,会发生什么?

相信还有人记得前段时间山东蓝翔技师学院校长荣兰祥女儿荣婷实名举报母亲孔素英的短视频频繁登上各媒体热搜榜,使得蓝翔“家族内斗”大戏重新回到大众视野。其实早在2013年,荣兰祥与孔素英的离婚财产争夺战就早已拉开了“内斗”的序幕;之后又相继出现荣兰祥指控孔素英非法处置财产、孔素英与三个女儿锒铛入狱、孔素英实名举报蓝翔地产涉嫌偷税漏税等,到如今女儿荣婷举报母亲非正当手段获取美国绿卡、财产海外转移等条条“罪状”,复杂程度堪比“宫斗剧”。

中国传统讲“家和万事兴”,“富过三代”、“基业长青”,都是中国人对家族基业能够和谐久远传承的美好愿望,但是家族财富的快速增长,很容易打破家族的内部平衡,引发家族“内耗”。不仅是蓝翔,家族企业矛盾斗争的案例比比皆是:真功夫创始人夫妻及亲戚间反目、企业债权纠纷、商标争夺、股东争权,最终对簿公堂;当当网李国庆和俞渝互揭家丑,争公章夺经营权;双汇父子公开化的“内讧”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及品牌声誉遭受影响等等。

可以看出,以上这些案例其实都是源于家族所谓的“内耗”。企业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都可能遭受到损失,比如自然灾害、市场竞争、宏观政策等等,这些因素是非常难以控制的,但是“内耗”却是最无谓的消耗,理论上也应该是企业主最能避免的部分。然而为什么很多企业没有被外部对手打败,反而因为“内耗”而衰败呢?这些案例看似各有各的“狗血”剧情,但背后原因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几点:

(一) 、家族企业股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公司治理与家族治理不分明: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过度集中,在企业上升期过程中,会对企业人才引进、规模提升等造成影响;

(二)、 企业资产与家族或者说家庭财产没有做好隔离:“无限连带责任”是我们常在投资中看到的词,未设置防火墙导致企业风险蔓延至家族,共同承担企业债务;(三) 、夫妻及家族成员关系不稳定导致的财产争夺:公司股权由夫妻共同持有或者还包括家族其他成员一同持有,这种情况下如果家族成员之间产生纠纷,势必会对股权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的甚至面临股权分割,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危机;(四) 、子女教育及接班机制模糊:一些子女从小跟随父辈做生意,耳濡目染,也形成了自己的生意经和财富观,但企业管理能力和经验不够;有些虽然从小受到良好的财商训练和系统教育,有新思想和新眼界,但对传统行业看不上;还有些子女从小就被送出国外读书,与父辈并不亲近,甚至有些叛逆,完全没有接班的意愿。这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良好的接班机制,企业发展往往面临很大问题。

当然,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一定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家族企业要想平稳过渡、永续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基本逻辑:

有一个专业、均衡、有效的治理结构,这是家族企业有序传承的基础。而所谓的企业治理结构,其实就是需要找到合适的机制去调和与企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冲突。

在这个层面,家族信托功不可没:

一、风险隔离

1、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隔离

(1)、《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通过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可以实现财产所有权从个人名下向家族信托名下的转移,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身故或破产影响,依旧存续运行。根据《信托法》精神,如果信托目的是合法的,交付的信托财产是确定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交付的时间点是没有大额负债、不存在争议的,那信托有效性就更强,就更能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个人债务的隔离。

2、信托财产与受益人债务的隔离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家族信托合同条款是可以灵活定制的,如果在家族信托合同里明确约定信托财产不能用于清偿受益人债务,理论上就可以受到《合同法》和《信托法》的保护,实现家族信托受益权与受益人债务的隔离。

对于婚姻风险的隔离也是类似的逻辑,我们可以在家族信托合同里明确约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益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避免受益人离婚时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隔离

(1)、《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法》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信托法》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也进一步明确: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这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和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之间的隔离。

由此看出,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体现在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三个层面。

二、财富传承

通过家族信托,可以帮助高净值家庭在财产法定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家族财富的传承。委托人可以根据家族财富传承的规划和需求在法律范围内灵活约定家族信托的信托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信托财产受托管理方式等。家族信托架构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最大的优势就在于:

1、 家族信托架构下家族资产的所有权在分配之前都集中在家族信托项下,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析产难题,同时家庭成员也仍可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和安排获得家族资产的收益分配;

2、 如果注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也包括家族企业的股权,则可有效降低家族企业因股权传承分散带来的家族控制权丧失风险;

3、 委托人可通过在信托文件中合理安排分配条件、时点及金额,正向引导家族后代对自己的学业、事业和家庭进行相关规划,实现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

4、 委托人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尚未出生的孙辈及其后代子女自动成为信托受益人,从而实现家族财富的多代际有序传承。

和谐、稳定的家族关系,不仅是家族成员发展的前提,也是家族财富久远维系的基础,更是家族企业能够实现基业长青的保障。家族内耗对家族财富的破坏力和杀伤力是不可估量的。值此中国创一代企业交接班之际,重提树立家风,梳理家族精神脉络,对于延续财富,是十分关键的。而通过家族信托“长期持续”的理念传承家族精神,委托人也能更自如地规划家庭成员的方方面面,在保护、支持的同时让家族精神世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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