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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托,这款火爆的家庭财富管理工具,您了解吗?

2018-01-02来源:嘉实财富

导读: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5月份信诚人寿和中信信托推出“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后,截至201710月份,我国参与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各超过15家,已有1000多位客户设立了保险金信托,未来的信托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约占目前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的10%

作者:嘉实财富保险产品部

 

1.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一项保险与家族信托结合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及运作收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2.         保险金信托怎样帮助我们“利益重造”?

保险金信托提供了保险之上的多一层保障,信托作为受托人将忠实延续委托人对于该笔保险金的管理意志,通过在信托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保险金信托将实现多重功能,尤其是在利益重造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防范利益冲突

传统的身故保险金往往采用一次性给付,

一若受益人为老弱妇孺,尤其是身心残疾者、未成年子女、无能力管理财产的长辈或未来年老失能的本人时,保险金有遭法定监护人管理不善或挪用之风险;

二若保险金数额较之巨大,一次性的给付往往有被受益人挥霍、滥用或受益人之间反目纷争,而生嫌隙之风险。

保险金信托,通过把本将一次性给付的保险金交付信托,通过委托人事先(生前)的合同约定和受托人的恪尽职守则可以实现:

一是让包括保险金在内的信托财产能够真正归属于受益人本人,避免未来受益人因年幼、婚姻变动、负债等问题导致包括保险金在内的信托财产被滥用、被篡夺、被操控、被分割和被追索;

二可以通过约定各个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财产份额及领取规则,相关信息仅在发生约定情形时向相关受益人进行披露,以实现信息隔离,并以获取信托财产为鞭策,对受益人起到长久的管教和约束作用。

 

扩大受益范围

以我国相关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业务的标准化及可操作性,往往将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原则,沿用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也即是说我国保险金受益人的范围依保险法31条的限制性规定,大多限于(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由此,当投保人有意愿将保险金分配给在此范围之外的人,无法实现;当投保人意欲进行财富的跨代分配,特别是涉及未出生的,潜在的受益人时,则无从设置。而信托则可从较大的范围中指定信托受益人,满足这些需要,更可实现委托人多代传承规划,萌泽子孙之心愿。

 

资产保全

如果设立了保险金信托,即以保险金或保险债权的初始信托财产或财产权进行了自委托人至受托人的转移,受托人便可享有此财产形式上的以及法律的权利,可以管理和处置该财产。

从法理上来说,国际通用的是,信托一旦生效,该信托项下的财产即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也即是说此此财产即不属于委托人,亦不属于受益人,而且要求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相脱离。(台湾《信托法》也有约定:“第12条,委托人之债权人原则上不得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而受托人破产或经营失败,该财产亦不会遭到扣押。”)如果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运用到保全资产,风险隔离的效用上来:在非恶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债权当事人无法要求将信托财产用于抵消其债权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信托制度的这一“独立”特性为保险金信托财产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保险金信托的信息,请联系您的嘉实财富理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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