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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隔离,力争风险可控

2022-09-28来源:嘉实财富

全文3754字,阅读约需5分钟

嘉实财富家族办公室

企业主虽然头顶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光环,但却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暇顾及家庭责任,宁可牺牲自己的健康去换来企业的利润,往往忙于创造财富却疏于保全财富。

在财富保全和传承方面,他们面临着许多风险:

 

01企业财产VS个人/家庭财产

第一类风险是企业财产与个人或家庭财产的混同比如,家庭的车辆、房屋由公司无偿使用,以公司资金添置股东个人或家庭资产,用自己或家人名下银行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账款、支付员工工资、客户货款,多个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夫妻、母子或者家族控制,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输送利益等等,这些不合规的做法极容易导致公私混同;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此时银行可能要求股东配偶签署《保证合同》,如此则有可能让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一旦未来企业遇到债务问题,家庭财产也可能做为被追偿的对象。

 

02股权结构

第二类风险是由于股权结构存在问题引起的风险。比如,家族企业股权结构过于简单,企业股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手中,使得公司治理与家族治理不分明;或者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过度集中,在企业上升期,对企业人才引进、规模提升及经营效率都可能会造成很大影响。另外,由于控股股东是自然人,一旦遭遇意外,股权必然面临继承的问题,可能会导致控制权丧失。

 

03接班机制

第三类风险是接班机制没有梳理清楚。很多企业主作为创一代已经到了企业交接班的关键时刻,但在子女接班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子女从小跟父辈耳濡目染,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生意经和财富观,但是企业管理的能力和经验不足;而有些企业主很早把子女送去国外接受教育,他们有新的思想和眼界,但是对父辈的行业不一定看得上,没有接班意愿等等。如果在这些情况下,没有事先安排好一个良好的接班机制,那么这个企业可能到父辈的这一代就已经结束了,更谈不上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壮大了。

那么这些风险该如何应对呢?我们来做如下梳理:

 

|科学的传承观

第一是企业主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传承观。首先就是要区分自己名下的不同资产类型。大体上我们可以将企业主的资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性资产,一类是非经营性资产,这两类资产必须区别对待。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主所拥有的企业股权,而非经营性财资产则主要是指企业主持有的现金类或金融类资产,这类资产要确保从经营性资产中完全剥离出来,不与其混同。区分好后再来看用什么样的方式去持有这两类资产,一种方式就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持有,这也是我们中国高净值客户常见的一种资产持有方式,而由于自然人可能会发生意外、婚变等等,那么这种方式的稳定性相对比较差。另外一种就是用“架构”或者“机制”去持有。当用一种比如“家族信托”的架构持有资产的话,它的稳定性通常就会大大增强。

 

|谨慎决策、合规经营

第二,当我们有了合适的架构和机制去持有资产后,在管理经营性资产时要谨慎决策、合规经营。比如应该根据经营需要,合理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金额;做好初创期股权架构安排;保证公司财产独立、经营独立、组织机构独立;不要有资金混同、不要有业务混同;不要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进行公司的活动,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应收账款等等。

 

|巧用工具

第三,做好合规经营的同时,我们还可以运用一些金融工具做好隔离及传承。常用的工具主要是保险和家族信托:

01、 善用商业保险

第一、险种的选择:人寿保险中建议选择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健康与疾病为投保内容的险种;

第二、投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违规所得,则保单也会存在被依法追缴的可能性;

第三、投保时机:如果负债后恶意投保,保险合同存在被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如果保险合同在债务发生之前成立,保险合同通常不会被撤销,但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具体以当地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第四,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架构设计:保险具备的风险隔离功依靠的不是保险本身,而是它的法律架构。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存、疾病、身故等为保险标的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权益。根据保单性质不同,这些身份也会有重合,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人寿保险的不同类型,保单权益可以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财产权也可以这些身份间合法流转,通过人寿保单的架构设计,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债务风险相对隔离的作用。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单分红属于投保人的权益,可以不用抵偿被保险人和其它受益人的债务;

2. 年金、医疗保险赔偿金、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等是生存受益人的财产,可以不用抵偿投保人或其他死亡受益人的债务;

3. 人寿保险死亡赔偿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可以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现金价值:保险单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合同解除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红利:分红保单中返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费,保险公司会用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来进行投资,当获得收益时,根据投保人交纳保费为基数,保险公司会按规定给予的利润分配。

生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

如果有债务风险隔离需求的企业主,可以考虑配置人寿保险,并且建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明确各保单权益对应的权利人,也就是明确保单权益分别或同时应该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中的谁。当真的出现债务问题需要强制执行财产的情况时,因强制执行范围限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如果保单权益不属于被执行人,则可以做到债务风险相对隔离。2021年11月18日,上海高院与八家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形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简称“《上海高院会议纪要》”),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险单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所以,保单财产权是否能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首先要看保单财产权是否属于“被执行人” 。比如,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被执行人,而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就可能不会执行属于“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而比如年金保险中的“身故受益人”是被执行人,而“生存保险金”(年金)则属于被保险人,就可能不会执行属于“被保险人”保单的生存保险金。此外,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也是可以变更身故受益人的。

可以看出,通过不同保险当事人身份设置的法律架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隔离债务风险。但在债务形成后配置保险产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恶意避债的行为,保单则可能无效或可撤销。当然,保险的核心价值是保障,真正用途是用来抵御风险,是人身风险的管理工具。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疾病时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可以用这部分保险金来抵御家庭失去经济来源或大额支出的风险。未雨绸缪才是最好的抗风险决策。

02、 设立家族信托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详细分析过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是如何实现的,一般来讲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合法:即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用于成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即非法的财产不得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权属清晰;同时,设立信托时,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了信托登记设立的家族信托则可以实现资产隔离的效果。所以,国内家族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性有信托法、司法审判、金融监管三个层面的保障,是基于平衡保护债权人和诚实不幸的债务人的利益创设的法律制度,对于企业家来说是非常好的风险隔离方式之一。

综上,作为“弱势群体”的企业主确实在很多方面都面临着比普通人更多的风险,并且风险一旦来临他们或有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建立一套自己的风险隔离及传承机制并且善于运用各种工具去保护自己、家庭和企业是每一个企业主的必修课,也希望我们能够在帮助企业主客户力争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让他们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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