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业务常见问题之 “境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成熟了么?”
境内家族信托业务开始于2012年,目前已经历经了10个年头,家族信托规模也在2022年1月突破了3500亿元。然而仍然会有很多客户会疑惑地问:“境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成熟了么?”
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为“《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的定义、信托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事务管理的连续性、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特别是信托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以及公益信托等内容,为信托行为的规范和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据。
《信托法》立法时充分参考借鉴了信托业务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理论基础,同时兼顾了我国国情特别是一般民众的接受程度。我们认为我国《信托法》的制定有以下特色:
1. 对委托人与受益人权利保护方面规定比较完善,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较为清晰,充分吸收借鉴了境外成文立法的先进经验。很多客户总会以是否能够零成本将不动产、股权等另类资产转让给家族信托作为判断我国信托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当然这首先说明了在过去岁月中,高净值客户手中累积了很多不动产与股权,二者是其非常重要的资产类别;但是对于一项可以服务客户几代人,穿越若干个周期,长久存续的法律工具来说,我们还是首先应关注法律对于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清晰明确、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目的实现以及受益人利益保护方面是否充分,以及在此基础上是否为当事人预留了充分的“意思自治”空间。就家族信托业务而言,《信托法》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可以让我们的客户放心,在《信托法》的保护下,境内家族信托可以发挥较好的财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的功能。
2. 为信托财产的多样性预留了立法空间,多种形态资产可作为信托财产,不存在立法障碍。为未来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以相对较低成本装入家族信托奠定了立法基础。
3. 明确规定了信托无效的各种情形,“红线”划定非常明晰。便于当事人把握边界。
4. 允许委托人保留相对较多的权利来规划信托的运行,不单纯因“留权”的多少而在法律上做出不同的评价,进而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或者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结构设计上可以任意而为,我们仍然必须根据委托人的家庭情况合理做出适当的结构设计以及为不同角色当事人匹配不同的权利义务。
5. 不禁止委托人设立无固定期限信托。这对于家族信托这一旨在为委托人提供代际传承的法律工具来说无疑是一种利好。实践中绝大多数客户也会倾向将家族信托设立为无固定期限。
二
监管导向
家族信托业务一直被监管机构视为信托行业的“本源业务“,因此在若干重要监管文件中均强调鼓励相关机构开展这一业务。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为“37号文”)发布,在《信托法》规定的基础上,从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以及初始信托财产规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且明确规定了家族信托不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家族信托也不属于资管产品。因此家族信托可以在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方面享有更大的发挥空间,更好地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截至目前,“37号文”仍是相关机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重要指引,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具体功能,也代表了监管对于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所给予的鼓励。
三
司法机关对《信托法》的理解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为“《九民纪要》”)。《九民纪要》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在此基础上,也不得违法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九民纪要》旨在统一全国各级法院在相关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的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而其中专门设置条目规范了信托案件的审理思路,可以认为,未来在相关诉讼发生时,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信托关系当事人权益保护方面会起到积极作用。
四
行业实践
自2012年以来,境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迅速,已经积累了充分的经验。我们认为,境内家族信托业务对客户需求的服务,经历了一个“标准化——定制化——模块化基础上的定制化”的过程,逐渐摒弃了早年的简单粗糙的服务方式,也不再片面以定制的繁琐甚至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执行性的定制服务为噱头,而是针对不同家庭、财务状况客户的需求,进行类型化提炼,以模块化的方式进行排列组合,在合法合规可执行且成本可控的前提下满足其诉求,也有助于客户更好地理解家族信托的功能和对自己家族发展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将定制化服务深入到了艺术品信托、不动产物权信托、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托、上市公司股票信托、员工激励信托、永续信托、母子信托以及特殊家庭成员关照信托等更为具体、另类但能深入切合客户需求的领域。虽然在若干样态的财产性权益转让至信托方面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但是经由从业人员以及各个专业机构的勇气与才智,也探索出了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的相对合理的信托结构。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已经基本成熟,广大高净值客户在财富保护与财富传承领域的绝大部分合理需求基本可以被有效满足,我们相信,境内家族信托业务会有更广阔的一片天空。对于广大高净值客户来说,如果在境内有家族财富需要管理与传承,那么境内家族信托是您的不二选择。